借據是什麼?
借據是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書面文件,記載借款人、金額、利率、還款方式與日期。私人借貸「有沒有寫借據」常是日後能不能要回錢的關鍵——匯款紀錄只能證明錢有過去,不能證明是借的。
定義:借據是借貸雙方就借款金額、利率、還款條件所立的書面憑證,是民事訴訟上證明消費借貸關係的核心證據。
重點整理
- 法院認定借貸要件:金錢交付 + 借貸合意。匯款單只能證明前者,借據用來證明後者
- 必載事項:雙方姓名與身分證字號、金額(大寫)、利率、還款日期與方式、立據日期、親筆簽名
- 利率約定不得超過年利率 16%(民法第 205 條),超過部分無請求權
- 借據與本票功能不同:借據是證據,本票是可快速強制執行的票據
- 金額最好由借款人親筆書寫,降低事後爭執空間
詳細說明
為什麼匯款紀錄不夠?
民事實務上,主張借貸關係的人要證明兩件事:錢確實交付了、雙方有「借貸的合意」。匯款紀錄只證明錢過去了——對方可以主張那是贈與、投資款、貨款。借據就是「借貸合意」的直接證據,這是它無可取代的功能。
一張有效的借據要寫什麼?
雙方全名與身分證字號、借款金額(建議國字大寫)、利率(年利率明示,不超過 16%)、還款日期與方式、立據日期、借款人親筆簽名。可以加註連絡地址與見證人。範本網路很多,重點是內容具體、親筆簽名。
借據 vs 本票,要哪個?
借據是「證據」,打官司時用;本票是「票據」,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後直接強制執行,不用打完整場訴訟。出借人常兩者都要。反過來說,身為借款人,簽本票前要理解它的執行力遠強於借據——這也是為什麼詐騙集團總是騙人簽本票。
延伸閱讀
範例
小美借給朋友 20 萬,只有匯款紀錄。兩年後朋友翻臉不認帳,主張那是合夥投資款。小美起訴,因為拿不出借貸合意的證據,敗訴。同樣情境若當初有一張寫明「茲向小美借款貳拾萬元整,約定於某年某月前清償」的親筆簽名借據,結果完全不同。
常見誤區
誤區:有匯款紀錄就夠了,寫借據傷感情
解答:匯款紀錄不能證明是「借」。法院要的是借貸合意的證據,一張借據就是差別所在。真正傷感情的是日後對簿公堂。
誤區:借據隨便寫寫有簽名就有效
解答:簽名是必要的,但金額不明、沒有還款約定的借據,訴訟上爭執空間大。基本要素寫齊,效力才穩。